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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一、 盜伐林木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爲起點,另外,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爲起點。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是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爲。

二、盜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爲: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盜伐林木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結合盜伐的具體數量以及造成的惡劣後果來進行認定,不同的犯罪事實後果所判決的情況是顯然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認定。

標籤: 盜伐林木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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