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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強制猥褻什麼意思

在我國強制猥褻什麼意思

在我國強制猥褻什麼意思

近幾年來,隨着各地不斷的曝出猥褻未成年人兒童的案件,使得猥褻和強姦這樣的字眼,再度成爲了社會生活當中熱議的一個話題。其實猥褻這種行爲更多的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主要還是因爲未成年人對猥褻沒有一個具體的印象和認識。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強制猥褻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強制猥褻什麼意思?

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爲。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瞭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爲猥褻。猥褻行爲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爲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

二、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方面。

(1)行爲對象必須是己滿14週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爲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爲的,不得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

首先,猥褻行爲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婦女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爲秩序的行爲。“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爲,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爲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爲;二是迫使婦女對行爲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爲;三是強迫婦女自行實施猥褻行爲;四是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爲。

其次,猥褻行爲與侮辱行爲具有同一性。侮辱行爲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爲之外的一種行爲。

再次,猥褻行爲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爲的範圍並不相同。例如,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爲,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爲。但是,猥褻幼男的行爲則包括性交行爲,即已滿16週歲的婦女與幼男發生性交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後,猥褻行爲還具有變易性。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2、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婦女可成爲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2)丈夫可成爲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爲,仍應認定爲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爲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爲,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爲,則不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爲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爲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公然爲前提。

3、主觀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視爲一個行爲觸犯了兩個罪名,即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像競合犯。

(1)不管是否聚衆或者是否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只要造成婦女死亡的,就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適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衆並且在非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由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仍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猥褻兒童罪,因爲該罪的加重法定刑重於故意重傷的法定刑。

三、猥褻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如果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的後果,應爲一般違法行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所謂情節嚴重或者惡劣,是指強制猥褻的手段惡劣、動機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實施猥褻、侮辱行爲,屢教不改的,結夥、持械追逐、堵截猥褻、侮辱婦女的,因實施猥褻、侮辱造成婦女人生傷害的。

其實猥褻和強姦在一定程度上看是一樣的,大家在區分猥褻行爲的時候,主要是行爲人有沒有和當事人發生真正的性關係,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未成年人進行性騷擾,比如說手淫等這些,就構成了猥褻,猥褻婦女兒童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標籤: 我國 強制 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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