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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佔罪就是指將別人的東西納爲自己的東西而且不歸還的行爲,我們稱其爲侵佔罪,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侵佔的情況,那麼到侵佔罪是如何判定的,侵佔罪又是如何認定的,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就是關於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的文章。

前提條件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爲的法律性質。

以合法的方式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

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將財物的佔有權轉移給行爲人,行爲人“代爲保管”財物亦即“佔有”財物,其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是多種多樣的,如受他人的委託代購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財物,因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財產,這裏的委託關係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據日常生活規則事實上存在委託關係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將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爲已有屬於侵佔罪的另一種類型。這裏需要討論的是遺忘物與遺失物有無區別、如何區別?侵佔遺失物的是否構成侵佔罪?應當說,遺忘物與遺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況下,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或者能夠知道失落的大致範圍,財物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範圍;而後者則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時疏忽,偶然將財物失落在某處,並且很難回憶起遺失在何處、很難找回,即對財物的失控程度較高。但是,遺忘物與遺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質--都是財物所有人非出於本意而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從另一方面來說,根據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對失控之物的主觀心態來界定遺忘物與遺失物,對於司法實務而言意義不大。總之,雖然可以承認遺失物與遺忘物是有所區別的,但是基於二者本質共性,均可以成爲侵佔罪的對象。如在遺失物的情形下,權利人也許不知自己的財物何時何地、如何丟失的,此種情況下難以存在要求拾撿者要求歸還的問題,故而難以認定拾撿者構成侵佔罪的問題(從刑事程序角度講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撿者並且要求其歸還的可能性,此時,要求拾撿者歸還而拒不歸還的,當然也可以構成侵佔罪。

持有他人財物狀態的法律評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論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還是“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均屬於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狀態,則不存在侵佔罪的前提。如甲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而將財物委託丙轉交,但丙將該財物全部獨吞,則丙能否成立侵佔罪?由於甲委託丙保管財物的行爲本身是非法的,丙對該財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關係,甲對該財物已經沒有返還請求權,而侵佔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是佔有而是所有權,故丙的行爲不宜成立侵佔罪。當然不成立侵佔罪並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動取得該財物所有權,由於該財物事實上具有非法性質,是贓款贓物,依法應予沒收。再如窩藏或者代爲銷售的贓物,行爲人佔爲己有,而拒不退還,則應成立窩贓罪或銷贓罪,不成立侵佔罪。因爲不存在合法委託關係,行爲人不屬於合法佔有。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透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爲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檯上,到他人家裏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裏,乘坐出租車把財物遺忘在車裏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爲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裏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爲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爲人如果非法佔爲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爲僅是個人行爲,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爲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爲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爲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爲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爲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爲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爲保管。行爲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所謂佔爲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爲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爲,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

侵佔罪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爲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爲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侵佔罪因爲其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人都有侵佔的行爲,但因爲尚未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而不被大家所關注。如果您還想了解一些侵佔罪的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等方面的知識,請您聯繫本站網站的相關律師,我們會盡力解決您的疑惑。

標籤: 要件 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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