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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本質上尋釁滋事跟故意傷害這是兩種不同的罪名,但是在現有的尋釁滋事罪的案例當中,雙方可能就在尋釁之事的過程當中釀成了故意傷害,可見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尋釁滋事跟故意傷害這兩者也並不衝突。可是雙方的這種行爲的惡劣程度都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那麼,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尋釁滋事雙方都是輕傷的,該怎麼處理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對於尋釁滋事一方,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另一方而言,如果構成正當防衛的,不承擔法律責任;防衛過當的,應當按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則也涉嫌故意傷害罪,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界定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爲。

兩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而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爲,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爲人具有流氓的動機,並在此動機的支配下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爲,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次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

2、在客觀行爲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爲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爲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爲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毆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則無此隨意性。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徵。

由此可見,雙方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法律後果這個要必須結合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的。如果其中有一方是在正當防衛的過程當中才傷害到了另一方,那麼也可以按照正當防衛來處置,不過所謂的故意傷害如果已經是將對方打成重殘或者打死,那也很有可能因爲防衛過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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