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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兒童犯罪構成立功嗎?

揭發兒童犯罪構成立功嗎?

一、揭發兒童犯罪構成立功嗎?

揭發兒童犯罪構成立功嗎?

揭發兒童犯罪構成立功,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爲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一般立功表現怎麼認定

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裏的一般立功表現,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爲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只有在刑事案件之中才會存在立功的情形,對於那些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且已經被司法機關掌握了犯罪證據的犯罪嫌疑人,爲了能夠得到減輕處罰,是會在服役期間好好表現,爭取立功的,一旦立功就可以被減刑,若是在北郵量刑之前立功,其會受到的處罰也是比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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