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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是什麼

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是什麼

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是什麼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一)概念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的行爲。

(二)構成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素。

(1)行爲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5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本罪行爲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

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所謂“野生動物”,是指未經人類馴化利用其經濟價值的動物,典型的如獅、虎、熊、豹等哺乳動物,鷹、雕、鷲、鴇、雉、雀等各種飛鳥,龜、鱷、蜥、蟒、蛇等等爬行動物,以及各種蜓、蝶、蟲等。“野生動物”不限於實際上“生活於野外”的動物。動物園、研究機構等單位飼養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也屬於本罪行爲對象。不法分子非法收購、運輸之中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以及飼養、繁殖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也包括在內。當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因爲有關野生動物的數量極大增加,而不需要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從保護名錄中調整出去,不再作爲本罪的行爲對象。

在有關野生動物沒有從名錄中調整出去以前,司法機關需要慎重對待,原則上不應當作爲犯罪處理。對於已處於瀕危狀態的野生動物尚未增列進來名錄的,原則上不能視爲本罪的行爲對象,屬於非法狩獵罪的行爲對象。

(2)行爲是非法獵捕、殺害或者製成製品。所謂非法獵捕、殺害,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規定,對於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進行獵捕和殺害;如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或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捕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

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捕獵者必須根據獵捕證所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捕獵,不得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捕獵,違反上述規定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均屬非法。

2.主觀的構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有意獵捕、殺害等。由於缺乏必要的認識,誤捕、誤殺的,不構成本罪。

(三)處罰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野生動物在瀕危的邊緣,國家也有采取相關措施來保護這個野生動物,對於如果有人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的話是會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來定罪的,是會嚴厲打擊的,但至於判多少年的話是要看具體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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