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作爲犯主要罪名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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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純正作爲犯主要罪名有什麼?
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簡單概括不作爲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爲、能爲、不爲。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不作爲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刑法》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等。
二、遺棄罪是純正的不作爲犯嗎?
1、遺棄罪是純正不作爲犯罪。遺棄本身是犯罪人對自己應盡義務的推諉、不履行,是一種放任遺棄對象處於生活無助狀態的犯罪心裏,其沒有主動實施特定加害行爲(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爲)的意思,故不是作爲。如老人癱瘓而獨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贍養義務。
2、如果行爲人故意拋棄不能獨立生活的撫養義務人,導致其身體、生命遭受損害的,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例如:父母將尚在襁褓中的嬰兒扔在荒山上,致其死亡。
3、遺棄罪,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不作爲犯罪並不是指行爲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是指行爲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構成不作爲犯罪必須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義務,即行爲人在刑法上被要求實施一定的積極舉動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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