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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一、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爲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爲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爲證據,也不能定罪。

二、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願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序法。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鑑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後果、手段、對象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三、影響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被害人過錯。

什麼是被害人過錯,學界說法不一,實踐中爭論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衆的一貫認識,只是這個“因”應當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這個“因”應當是指在刑事案件的發生及過程中,基於被害人對犯罪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被害人的行爲表現對刑事案件的發生或惡化所起的負面作用。

二是激情犯罪。

所謂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種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間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爲。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實施犯罪以後極度的後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爲;還有的人犯罪後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爲是被告人所爲。而這些犯罪的行爲往往是在被告人爆發式的、強烈的情緒狀態下所實施的。其犯罪過程具有時間短暫,迅猛激烈、難以控制的特點。

三是真誠悔罪。

悔罪被告犯罪後所表現出來的一種主觀心態,這種主觀心態無疑是正面和積極的。這種主觀心態客觀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而行爲人將來實施犯罪行爲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對自己行爲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主觀惡性)將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四是犯罪動機。

人的行動總是爲了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的。引起和推動個體去從事某種犯罪活動以滿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願望,就是犯罪動機。任何犯罪行爲都是由犯罪動機所驅使的。因此,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爲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衝動或者內心起因。

五是犯罪手段。

犯罪人實施犯罪都是透過一定的犯罪行爲將其主觀方面的犯罪意圖表現出來,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僅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可能不同,體現出來的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不盡相同。有些犯罪刑法將一定的犯罪方式和手段規定爲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的手段首先應在犯罪構成的要件內進行考量,而在刑法中沒有將犯罪手段規定爲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手段的具體差別雖然不影響定罪,卻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指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而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其犯罪的的,法院不能夠輕易定罪,因爲可能存在替罪的情形,所以說,法律是相對公平的,判定某人有罪,必然是在擁有絕對證據的前提下進行的。但是在有罪的情況下,主動積極認罪能夠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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