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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的特性有哪些?

集資詐騙的特性有哪些?

集資詐騙的特性有哪些?

非法集資詐騙的犯罪率近年來呈現上漲趨勢,而我國公安機關對其打擊的信心和決心也隨着犯罪率的上漲日益劇增,但是由於這種罪行的特性並不明顯,使得大家防不勝防。那麼小編對非法集資詐騙的特性進行了總結,希望大家不要上當受騙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

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爲行爲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爲行爲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爲誘餌”,往往表現爲行爲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二、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表現爲以吸引公衆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衆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三、被騙對象的公衆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爲人爲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透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爲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衆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爲面對社會公衆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爲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以集資爲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集資詐騙犯罪行爲是以集資的面目擠入合法資金市場的,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因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廣泛性。被騙人數的廣泛性,也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點之一。而普通詐騙罪的行爲人也可能一次行爲詐騙多個被害人。如果行爲人以借款爲名多次詐騙了衆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衆多,也不能認定爲集資詐騙罪。因此,要認定行爲人的行爲屬於集資詐騙,必須能夠證實行爲人實施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對未實施此行爲的詐騙行爲,應認定爲普通詐騙行爲。

可以看出,以上就是集資詐騙的特性的表現方式,希望大家能夠對這些新形式有所瞭解,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後,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真的遇到了這種情況,建議趕緊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標籤: 集資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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