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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罰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罰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罰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相應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相應職務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罪行。本罪主要在於保護動植物以及人們的安全。刑法專門規定相應條文來規範這一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規定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僞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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