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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霸佔集體財產如何定罪

私人霸佔集體財產如何定罪

一、私人霸佔集體財產如何定罪

私人霸佔集體財產如何定罪

會按照侵佔集體財產罪定罪。侵佔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侵佔集體財產罪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 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3、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侵佔集體財產罪如何認定

1、侵佔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2、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侵佔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爲己有的行爲,予以立案。

3、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

利用自己職務上便利,來侵佔公共利益是刑事案件,侵佔的財產越多,處罰越嚴重。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或者是重大的發明,監獄部門會根據情況進行減刑處理,但是減刑也是有標準的,最多可以減原有刑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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