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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有賣淫罪嗎?

新的民法典有賣淫罪嗎?

一、新的民法典有賣淫罪嗎?

新的民法典有賣淫罪嗎?

新的民法典沒有賣淫罪,賣淫是屬於違法行爲,在《刑法》中有其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如果有人介紹、組織或者提供場所給他人以賣淫爲手段獲得非法收入的話,就會判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話,不僅會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還會按照情節要求犯罪者交於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如果有賓館、餐廳、酒吧、司機等行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的便利性爲他人提供、介紹或者組織賣淫的話會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和三百五十九條對犯罪人員進行處罰。

介紹賣淫罪一般會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還會被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還會判處一定的罰金。介紹賣淫罪並不以營利爲前提條件,透過微信羣或者其他方式在賣淫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不論是否牟利,只要達到兩人次,就達到了公安機關立案標準。

二、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爲手段,爲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應予以立案。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爲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爲,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上所述,賣淫在我國是違法的行爲,無論是誰都應該去杜絕這種行爲,一般會對賣淫者與組織賣淫者進行拘留並進行罰款,在公共場合拉客也是不允許的,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標籤: 賣淫罪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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