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制度。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爲,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淨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爲。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爲目的的使用行爲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爲,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爲獨立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爲。

2、出借行爲,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爲。必須是不以牟利爲目的,行爲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爲,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爲,即指行爲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爲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爲自用的,則不能認爲是犯罪。

5、展覽行爲,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爲人將淫穢物品較爲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表行爲,即公之於衆,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爲,指透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傳播行爲,《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淫穢的資訊。如果行爲人有這種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爲,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爲目的,如果以牟利爲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衆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但行爲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爲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爲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爲了使他人分享,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因爲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從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要件可以很明確的分爲四個部分,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主體即爲一般自然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即可,客體主要是對於我國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主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故意的意識,不需要以營利爲目的就可以構成,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爲對於淫穢物品的傳播行爲。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fanzui/6n0o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