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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以及司法解釋

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以及司法解釋

首先我們要明白何爲組織傳銷,組織傳銷就是一些非法組織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藉口,從而對消費者進行洗腦,並讓參與者透過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服務之後,才能加入他們組織。這種組織是有一定階層的,他們透過引誘、脅迫或者以發展人員數目作爲計酬和返利依據等手段來讓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這種就叫做傳銷活動。

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以及司法解釋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客體條件:

這一種罪它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的,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穩定以及公民財產所有權。本罪以公民財產一般是貨幣爲犯罪對象。這其中還伴隨着哄擡物價、偷稅減稅的情況,從而侵犯了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第二,客觀條件:

這一行爲雖然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從而擾亂了社會穩定。但並不代表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了犯罪行爲,其中也是分爲情節輕重的。只有一些行爲嚴重的才被算做犯罪行爲,有關司法會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一些行爲較輕的只能構成違法行爲,就由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在此,直銷活動和傳銷罪也是有區別的。如果直銷活動時,直銷員透過欺騙、誤導等行爲來誇大直銷員收入和產品功效,這就由直銷監管部門進行處罰,並且不能作爲傳銷罪處理。

其中傳銷罪行爲嚴重性要綜合傳銷造成的影響、傳銷中使用的手段以及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和傳銷涉案金額等綜合方面來判定。

第三,主體條件:

只要是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能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判定爲傳銷罪。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和長期脅迫、介紹、誘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一些一般的參與者,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其中根據《關於管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因此對於那些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或公司,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組織者以及積極參與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而不對單位犯罪處理。

第四,主觀條件:

如果組織者以非法盈利爲目的,帶有直接故意性。簡而言之就是組織者知道自己實施行爲是傳銷行爲,明明自己知道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但任然要逆法行之,而且還不斷去追求危害結果。這就是本罪構成的主觀條件。

第五,加入傳銷所需資格:

這大致可以分爲兩個部分。一是需要資金投資,然而他們並沒有任何產品,但是欺騙參與者投資他們所謂的資本運作。第二個就是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服務,參與者只有夠買了他們產品才能取得傳銷資格。因此,如果一些活動設定了加入條件,例如繳納費用或購買產品,就可能會帶有傳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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