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搶奪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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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搶奪罪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衆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重傷的;
(二)導致他人自殺的;
(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導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爲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爲人公然實施奪取財物的行爲,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爲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爲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爲是單一行爲,搶劫罪的實行行爲是複合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爲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爲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鍊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
在當代的社會,大家對搶劫罪可能是比較熟悉的,但是卻不知道搶奪罪是什麼。我們國家的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公然實施奪取財物的一種行爲,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但是搶奪罪在《刑法》當中的具體表現行爲方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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