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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一些省份,傳銷現象比較突出,這種行爲對家庭和社會都有不小危害。一些傳銷組織的頭目,依靠洗腦等手段,向成員非法吸收資金,用來滿足個人的高消費。公安局接到報案,會決定是否立案處理。那麼,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一、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綜上所述,以傳銷方式搞非法集資的現象並不少見,已經在一些地區有蔓延之勢。非法集資傳銷定罪的標準有幾種,個人集資金額達20萬,單位在100萬以上的,就構成犯罪,屬於非法集資案件。如果集資金額不夠,但是涉及到的受害羣衆達到30戶以上的,也可以按照非法集資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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