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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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構成要件爲: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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