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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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1、在民事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枉法裁判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僞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僞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能有哪些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僞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審判工作祕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行爲。
民事糾紛中,提起民事訴訟本身就是當事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法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違法裁判,這也是對國家法律制度的踐踏,有損司法尊嚴,枉法裁判的情況下出的判決書,當然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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