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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自願轉賬報警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自願轉賬報警有用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自願轉賬報警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自願轉賬報警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自願轉賬報警有用,當然前提必須是屬於詐騙等情況。發現被騙後,第一時間應該報警,轉賬記錄能爲警察破案提供線索,破案後,錢款追回後,才能返還。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司法實務中如何界定詐騙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詐騙財物數額較小,危害不大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2)正常的借貸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爲,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借貸或拖欠他人財物打算並設法歸還,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只限於騙取他人財物;招搖撞騙罪則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欺騙,騙取榮譽職務職稱福利待遇甚至“愛情”。

(2)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招搖撞騙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詐騙罪處罰。

3、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的關係: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在適用時,應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法條。

4、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行爲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中既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又使用了竊取的手段的情況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騙,就應該定詐騙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竊取,則應定盜竊罪。

5、關於訴訟詐騙的處理:所謂訴訟詐騙,是指行爲人僞造證據,透過法院訴訟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對於訴訟詐騙,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或者又指使他人做僞證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妨礙作證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其實是自願轉賬,但是也是存在着被騙的可能性的,屬於被騙的情況之下,達到我們國家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完全是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後,會對案件進行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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