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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若完全具備了某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爲犯罪既遂;若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該犯罪的行爲狀態,爲犯罪未遂。合同詐騙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因爲合同詐騙犯罪行爲人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過程中,必定要經過起意、準備、實施、完成的過程。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方當事人的“警醒”等各種原因,均可導致犯罪分子所預期的結果難以得逞,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就是犯罪未遂。

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爲人不僅要實施客觀要件規定的行爲,而且必須產生一定的社會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基於合同詐騙犯罪屬於結果犯,它的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與否作爲區分標誌。合同詐騙“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實施詐騙行爲,誘騙對方簽訂、履行合同後,尚未能實際騙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是否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是區分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根本標誌。這是因爲:只有行爲人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才能說明行爲人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已經達到,其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爲具備了合同詐騙罪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產生的危害後果足以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既遂;若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爲,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能將對方當事人財物實際獲得,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即將達到而沒能達到,則爲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透過銀行轉賬的結算方式進行時,犯罪分子只有從銀行取出了貸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則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轉賬或能以支票、匯票、信用卡消費的,應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佔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下進行詐騙,詐騙行爲實施終了,並且造成了被騙人錯誤認識的,應是犯罪既遂,如果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爲,但未造成被騙人錯誤認識的,當屬犯罪既遂。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詐騙手段也越來越高了。合同詐騙情節比較嚴重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不但要退回詐騙的金額,還要進行刑事處罰,判有期徒刑。爲了解決詐騙問題,首先大家一定要提高防騙意識,然後是對詐騙犯罪人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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