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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在哪兒執行?

有期徒刑在哪兒執行?

我國的刑罰方法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管制是實行社區矯正,就近執行,死刑是押赴刑場執行,有期徒刑在哪兒執行呢?關與有期徒刑執行有什麼規定?詳情請看下文。

有期徒刑在哪兒執行?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爲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執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相關刑法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裏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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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執行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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