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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一、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區別

1、兩者定義不同。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爲。

2、兩者使用的方式不同。

詐騙罪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進行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

3、兩者的關係是法條競合關係。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主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比如行爲人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惡意透支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表現形式之一。

3、主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主體爲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4、客體要件: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近幾年信用卡詐騙呈高發態勢,且隨着髮卡銀行提升信用額度,透支金額也越來越大。不少人以爲信用卡透支不償還隻影響個人徵信,但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這種行爲還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按照法律規定,惡意透支1萬元至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萬元以上則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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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信用卡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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