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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多久查封財產?

檢察院批捕多久查封財產?

檢察院批捕多久查封財產?

一、檢察院批捕多久查封財產?

批捕和查封財產沒有必然聯繫,也沒有規定在批捕後多久內查封財產,若犯罪涉及經濟類犯罪的話,一般情況下會在偵查階段查封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刑事訴訟查封、扣押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爲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只要是認爲犯罪行爲的個人財產與刑事案件有關,此時就可以對行爲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一般情況下,查封的財產都是房屋等不動產,而扣押的財產一般是汽車等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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