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違法嗎?

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違法嗎?

一、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違法嗎?

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違法嗎?

1、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違法,“僞基站”即假基站,設備是一種高科技儀器,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組成,透過短信羣發器、短信發送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尋到以其爲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資訊。它透過僞裝成運營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信。

2、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的行爲可能會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可能會受到以下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執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的行爲構成犯罪的處罰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構成犯罪的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1、僞基站犯罪的辯護詞並不是必須由律師來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根據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僅擅自生產、銷售僞基站的行爲是違法的,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利用僞基站給手機用戶等發送資訊的行爲也是違法的,此類違法行爲被發現之後,可能會受到被拘留、被責令支付罰款等的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chufa/wne8x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