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洗黑錢是犯什麼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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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構成洗錢罪,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帳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爲。
構成洗錢罪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洗錢罪的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洗錢罪所“洗”的錢必須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即必須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第三,洗錢罪的行爲方式包括: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黑錢會涉及到非常多其他的罪名,尤其是洗黑錢所得到的不法資金往往涉及到很多違法行爲。所洗黑錢是對我國社會治安以及經濟秩序造成嚴重衝擊的一種行爲,針對於這種行爲我不是進行嚴厲打擊的,並且會對從事相關行爲犯罪分子進行嚴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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