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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重大過失的定義是什麼

民法典中重大過失的定義是什麼

民法典中重大過失的定義是什麼

民事糾紛中,有些時候需要行爲人有重大過失行爲,那麼此時才需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是沒有過失或者屬於一般過失而造成了損害的話,則此時往往都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那民法中的重大過失究竟指的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民法典中重大過失的定義

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爲能力範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採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爲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爲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一種主觀心態。

重大過失是行爲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裏,繼續自己的行爲。

重大過失在各種與法律有關的文章中是常見的。但是,什麼是重大過失,很難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義。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義是,重大過失是過失程度比較大的,可以避免的過失。用比較書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應當預料會發生不利後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從而致使損害發生的一種過失。

《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六百一十八條 【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例外】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綜合上文的分析,大家應該清楚民法意義上的重大過失是指什麼了吧。對於重大過失也是有具體的判定標準,通常是指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的話,都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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