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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刑法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包頭市刑法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包頭市刑法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包頭市刑法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1、包頭市刑法詐騙罪數額標準是詐騙數額較大,指的就是達到了5000元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內蒙古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對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執行數額標準規定如下: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爲起點;

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爲起點;

三、盜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爲起點。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2、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爲,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三、詐騙罪應如何去認定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僞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1、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爲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爲,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爲、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爲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2、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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