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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如果存在着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話,是需要申請回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迴避的審查與決定是什麼?

迴避的審查與決定。根據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審查過程當中是有迴避制度的規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說是屬於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話,可以由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申請,也可以寫經過他人的申請之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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