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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追訴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追訴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追訴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追訴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追訴期是10年的時間,因爲根據《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5年時間,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按照10年追訴時效進行計算,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存在時效延長和中斷的情形,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爲十年,自犯罪之日起計算。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可見,犯罪的追訴期限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決定。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就是時效延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就是時效中斷。可見,犯罪的追訴期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存在時效延長和中斷的情形,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爲十年,自犯罪之日起計算。

二、玩忽職守瀆職犯罪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行爲是嚴重的失職行爲,這是屬於利用自身所擁有的一種權益從事瀆職犯罪,需要對此嚴厲的處罰,一般情況下是按照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也正是因爲這樣追訴時效,是10年的時間。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犯罪案件一樣,也是存在法定的刑事案件的追訴期的,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超過了玩忽職守罪的法定追訴期,此時在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再對犯罪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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