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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行賄不正當利益怎麼界定?

當事人行賄不正當利益怎麼界定?

當事人行賄不正當利益怎麼界定?

一、當事人行賄不正當利益怎麼界定?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爲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爲兩種情形:一是行爲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爲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爲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第2款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以行賄論處。這種特殊行賄行爲,理論上也稱爲經濟行賄罪。

二、行賄行爲構成刑事處罰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行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第二,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看謀取該利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所謂公序良俗就是我們社會公衆共同認同和遵守的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認爲違背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而謀取的利益也應當劃入“不正當”的範疇。

第四,看謀取該利益是否違背社會道德。道德是法律之外調節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又一重要行爲準則,謀取違背道德的利益或以不道德的手段謀取的利益,認爲也應當認定爲“不正當”的。

第五,看謀取的該利益是否違背社會共同價值追求。社會共同價值追求包含人格尊嚴、集體榮譽、公民信仰、社會理想、國家夢想等等,如果謀取的利益是違背社會共同價值的我們很難認爲該利益是正當的。

綜上所述,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但是當事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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