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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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構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出售給外國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爲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於行爲人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麼,例如是爲了出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於成立犯罪並無影響,但可以作爲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可以判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司法實踐中,就算相關的珍貴文物是個人私自收藏的,法律制度也不允許把私自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者是贈送給外國人,如果構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通常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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