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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判刑標準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嫌疑人在作戰時期非法轉讓武器裝備,把軍隊上重要的武器裝備轉讓出去的,把武器裝備轉讓給境外機構的,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二、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武器裝備、槍支彈藥等物品都屬於國家嚴格管控的物品範圍,只要是犯罪行爲人實施了非法轉讓武器裝備,或者是非法出借槍支等犯罪行爲,就會被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因爲犯罪行爲人這種非法轉讓的行爲,侵害了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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