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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爲複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2、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①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消息。

②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佈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衆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

③行爲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於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如果所編造並傳播的資訊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資訊,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爲、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資訊、減資、合併、分立、破產、解散等等。

(2)本罪爲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爲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爲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爲人的行爲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爲自己或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巨大  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編造並且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指的是年滿了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此罪,客體一般指的是國家對於證券市場交易市場的相關管理秩序,同時也會侵犯到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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