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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有哪些?

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有哪些?

一、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有哪些?

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有哪些?

取消死刑罪名的犯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死刑罪名適用,分別是: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2、走私貴重金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5、票據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6、金融憑證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7、信用證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9、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刑法》有關死刑的執行情況

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我國法律目前並未全面取消死刑的適用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如果涉及到犯罪分子存在極其嚴重惡劣的違法行爲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達到了死刑的適用標準,就是可以按照死刑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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