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羈押一天抵緩刑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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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羈押一天抵緩刑幾日
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緩刑執行期限的。只有是判處實刑的,則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因爲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後,考驗期是在判處之日起算的。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爲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羈押只能抵扣判刑後相對應的日期,不能抵扣緩刑的日期,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主刑之外如果還有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羈押可以抵扣主刑和附加刑,在緩刑期間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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