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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爲。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1.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2.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爲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爲。

所謂私放,是指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僞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爲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既遂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爲既遂。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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