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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首部

①標題:寫“刑事自訴狀”。

②當事人基本情況。

(2)案由和訴訟請求

這部分必須明確具體。案由即爲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有多個訴訟請求的須分項列出。

(3)事實與理由

事實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對象、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事實理由要寫清楚、透徹,描述事實和說明理由時要把握住爭議的焦點所在。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5)尾部及附項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自訴人簽名;自訴時間。附項主要應當列明材料的內容以及份數,並標號分項。

二、涉嫌侮辱誹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侮辱誹謗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我國,侮辱誹謗罪一般屬於自訴案件,除非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種情況下侮辱誹謗行爲屬於公訴案件。作爲自訴案件處理的侮辱誹謗案,起訴時受害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犯罪事實,證據不夠充分是無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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