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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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罪誹謗罪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首部
①標題:寫“刑事自訴狀”。
②當事人基本情況。
(2)案由和訴訟請求
這部分必須明確具體。案由即爲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有多個訴訟請求的須分項列出。
(3)事實與理由
事實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對象、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事實理由要寫清楚、透徹,描述事實和說明理由時要把握住爭議的焦點所在。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5)尾部及附項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自訴人簽名;自訴時間。附項主要應當列明材料的內容以及份數,並標號分項。
二、涉嫌侮辱誹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侮辱誹謗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侮辱誹謗罪一般屬於自訴案件,除非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種情況下侮辱誹謗行爲屬於公訴案件。作爲自訴案件處理的侮辱誹謗案,起訴時受害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犯罪事實,證據不夠充分是無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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