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假釋考驗期後漏罪怎麼處理?

假釋考驗期後漏罪怎麼處理?

假釋考驗期後漏罪怎麼處理?

一、假釋考驗期後漏罪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再撤銷假釋,只能對該罪在考慮追訴時效的前提下進行單獨處理。

1、假釋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關於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假釋期間要注意什麼

假釋一般都會設定一定的考驗期 ,根據《刑法》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那麼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我們又該要注意些什麼呢。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對新犯之罪可否再適用緩刑、假釋沒有規定。筆者認爲,對於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故意又犯新罪的罪犯,其沒有悔改表現,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大,喪失了適用緩刑、假釋的前提條件,對新犯之罪不應再適用緩刑、假釋,這一點應予明確規定下來。

假釋就是本身應當對行爲人進行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因爲在考驗期內表現的良好,符合假釋的條件,將行爲人從看守所或者是監獄釋放出來的一種制度,假釋是針對人權保護的一種制度,在刑法領域有重要地位。

標籤: 假釋 期後 漏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chufa/5wy3j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