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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根據我國《刑法》369條的規定,對於武器裝備進行破壞的,影響到整個軍事的通信的,將按照上述來進行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本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新設的罪名。根據該修正案第三條規定,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通信罪如何認定?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我國的軍用設施是需要被嚴格的保護的,因爲軍事設施是關乎到我國的國家安全的,如果是有人實施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爲的,一般都是需要予以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在對實施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爲人定罪量刑的時候,是要及時的注意其犯罪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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