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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怎麼判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怎麼判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般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本罪是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它罪的區分是什麼?

1、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爲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爲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本罪與轉化罪或者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爲的,應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爲,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無論是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爲,都屬於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行爲,只要是犯罪行爲人實施了收買或者是拐賣的行爲,就一定會被予以嚴厲的刑事處罰,只不過處罰的幅度還是要由人民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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