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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產僞劣農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生產僞劣農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生產僞劣農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生產僞劣農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關於生產僞劣農藥罪的既遂量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爲。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爲,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爲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生產僞劣農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者犯罪對象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單位、個人若是想要從事農藥的生產,需要先獲得相應的許可,再者在獲得許可之後,也不得故意生產僞劣的農藥。這是由於若是僞劣農藥的生產行爲,導致生產遭受較大損失,那麼實施生產行爲的單位、單位的相關生產人員等,可能涉嫌犯生產僞劣農藥罪。

標籤: 量刑 僞劣 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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