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犯罪客體的分類是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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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爲不侵犯任何客體,不侵犯任何社會關係,就意味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刑法對犯罪客體的分類有:
1、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整體。一般客體反映着犯罪行爲的共同本質,說明任何行爲都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2、同類客體
同類客體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係,或者說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係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這類犯罪的同類客體。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爲10大類。
3、直接客體
直接客體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如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爲,必然直接侵犯具體的社會關係,否則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客體在刑法條文中的體現
犯罪總是要侵犯一定的客體。對同類客體的規定比較直接。對於直接客體則表現出多種形式:
(1)有些條文中明確表述出犯罪客體;
(2)有些條文透過對客觀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體;
(3)有些條文透過一定的物質表現來指明犯罪客體;
(4)有些條文透過指出被侵犯的社會關係的主體來表明犯罪客體;
(5)有些條文透過指出對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違反來說明犯罪客體;
(6)有些條文透過對某種危害行爲的描述來表明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生活利益。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生活利益的性質、範圍是有限度的。只有當至關重要的社會生活利益遭受到嚴重的侵害,刑法纔將其納入保護範圍。刑法法益是一種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刑法保護的利益會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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