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閱卷權是怎麼規定的?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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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辯護閱卷權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以下案卷材料,辯護律師、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查閱、複製:
(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申請向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申請調取的檢察機關未移送的證據材料以及有關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材料。
二、閱卷注意事項
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研讀全部案卷材料,根據案情需要製作閱卷筆錄或案卷摘要。閱卷時應當重點了解以下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資訊等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四)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身份、資質或資格等相關情況;
(五)被害人的個人資訊等基本情況;
(六)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七)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意見及理由、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格等;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
(十)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所認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訊問時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是否在場;
(十三)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和移送的情況;
(十四)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指定辯護閱卷是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可以查閱相關的證據的權利,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意見及理由、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格,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所認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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