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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一、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是所得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人透過實施貸款詐騙行爲實際騙取的貸款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的認定標準爲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

1、詐騙數額僅限現金;

2、詐騙數額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還情節時應當據實扣除返還的數額:

行爲人有償還貸款行爲時,犯罪數額應以行爲人實際未過歸還的本金數額爲依據認定;行爲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衝抵本金在犯罪數額當中扣除。

1、已經償還的本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2、已經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應計入詐騙數額:

對於行爲人爲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4)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爲:

1、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貸款詐騙罪經偵報案所需證據材料

1、涉嫌人貸款時貸款合同,審查、審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虛假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檔案、編造的引進資金、項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擔保的虛假產權證明或重複擔保的抵押物價值評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獲取貸款後,證明貸款資金去向,用途的匯票、支票、本票等憑證。

二、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例如,借貸人獲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對此,有人認爲只要到期不還所借款,就可認定爲貸款詐騙,以貸款詐騙罪論處。還有人認爲,只要借款人到時候承認欠賬,就不應認定爲貸款詐騙,應以民事借貸糾紛處理。應當承認,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夠還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其中既有主觀上的因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因此,罪與非罪的區分,應該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具體來說: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爲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爲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爲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爲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爲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爲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爲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爲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爲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爲,也不能證明行爲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爲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透過一定行爲表現出來。能夠說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爲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三、貸款詐騙與正常貸款的區別

貸款詐騙行爲和正常貸款行爲都發生在貸款過程中,都存在喪失還本付息的可能。因此需要我們較爲明確地區分兩者,判定罪與非罪。貸款詐騙與正常貸款最重要的區分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佔有貸款的目的。可從三方面判定:行爲人貸款時的償還能力;貸款使用用途;歸還貸款的態度行爲。行爲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貸款,貸款後用於揮霍、犯罪活動甚至逃跑、隱匿,貸款到期後不積極酬資還貸,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非法佔有貸款目的的時間應是在貸款整過程,即可以產生於申請貸款時也可以產生於歸還貸款時。行爲人採取欺詐手段貸款時可能並無佔有目的,但貸款揮霍後逃避還貸的,同樣可以認定主觀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貸款的發放都要經過複雜的程序,因此行爲人要騙得貸款,往往要實施僞造相關檔案、印章等行爲。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些詐騙貸款的先行行爲會構成相關犯罪。但這些行爲不是行爲人實施犯罪的最終目的。行爲人實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騙得貸款,這些先行行爲都是爲達到這一根本目的服務的,屬於手段行爲,構成牽連犯,應當根據處罰牽連犯的原則,以貸款詐騙罪與先行行爲構成的罪名擇一從重處罰,而不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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