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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由哪一級法院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由哪一級法院決定?

一、暫予監外執行由哪一級法院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由哪一級法院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暫予監外執行其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透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三,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在辦理省內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不需要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第五,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司法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司法局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司法局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綜合上面所說的,暫予監外執行是針對於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員,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之下可以在監外進行服刑,一般都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而且在交付了執行之後,就會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從而由上服監獄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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