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 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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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個人受賄是常見的額現象,但是單位受賄也有發生。關於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內容?
網友提問:
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解答:
關於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爲,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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