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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的評估的異議的處理

對法院的評估的異議的處理

對法院的評估的異議的處理
律師解析:對法院的評估有異議的處理是:在收到評估報告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法院應當准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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