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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被取保之後還會收監嗎?

我國被取保之後還會收監嗎?

我國被取保之後還會收監嗎?

我國被取保之後還會收監嗎?

我國被取保之後有可能被收監,只要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收監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後才能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每一個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定義務包括: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⑤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所謂酌定義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和被取保候審人的具體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履行的義務。酌定義務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辦案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體情況等,有針對性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的一項或多項酌定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則應視情節輕重沒收保證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對於不宜再取保候審的,可以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對於需要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後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5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議期限,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複覈後維持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並在3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取保候審,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的行爲,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僅僅應當注意瞭解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法律,也要涉及到我國的刑事法律,以免出現涉及到刑法的知識的時候,我們無法確定的情況。

標籤: 取保 我國 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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