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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一萬元沒給收據是否合法

取保候審一萬元沒給收據是否合法

一、取保候審一萬元沒給收據是否合法?

取保候審一萬元沒給收據是否合法

取保候審一萬元沒給收據是合法的,法律沒有規定收保證金要出收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七條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爲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爲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爲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帳戶,委託銀行代爲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帳戶。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二、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九十七條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九十八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審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場的,應當向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宣佈,由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拒絕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議期限,或者複議、複覈後維持原決定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綜上所述,相關程序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於保證金的部分執法機關應該開收據,這明確規定,保證金要存入專門帳戶,一般都是交由指定銀行管理的,法律不允許任何工作人員挪用、截留以及以其他形式侵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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