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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

爲什麼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

爲什麼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

爲什麼檢查院上訴科不批捕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認爲證據不足,要將案卷返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再次把案卷呈報檢察機關,待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不可以直接起訴。另外公安機關有對案件嫌疑人給予拘留、取保候審的權力,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超期羈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檢察院不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總結:檢察院不批捕後,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至於能否透過審覈,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他相關知識:

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對於公安機關的逮捕要求不予批准的情況下,爲了對案件進行偵查一般會對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辦案時的合法流程,但是對於拘留的當事人需要做出釋放,公安機關不能夠超期羈押。對於拘留期間經偵查具備逮捕條件的則會立即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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